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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是一種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轉讓和買賣的所有權或債權證書,通常簡稱為證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債券兩大類。其中債券又可分為公司債券、國家公債和不動產抵押債券等。有價證券本身并沒有價值,只是由于它能為持有者帶來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
其中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另外不動產抵押公司債是以公司的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作抵押而發(fā)行的債券,是抵押證券的一種。
公司以這種財產的房契或地契作抵押,如果發(fā)生了公司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抵押的財產將被出售,所得款項用來償還債務。另外,用作抵押的財產價值不一定與發(fā)生的債務額相等,當某抵押品價值很大時,可以分作若干次抵押,這樣就有*9抵押債券、第二抵押債券等之分。在處理抵押品償債時,要按順序依次償還優(yōu)先一級的抵押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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