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送達,根據(jù)《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之前,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的內部審計業(yè)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送達
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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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粚徲媶挝幻Q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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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徲嫊r間;
(五)需要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及其他必要的協(xié)助要求;
?。徲嫿M組長及審計組成員名單;
(七)內部審計機構的印章和簽發(fā)日期。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jù)經過批準后的年度審計計劃和其他授權或者委托文件編制審計通知書。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yè)務的審計通知書可以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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