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訂立程序

1.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nèi)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的撤回

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3)要約的撤銷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3.承諾期限

(1)承諾期限的起算

①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2012年單選題)

①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②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4.承諾內(nèi)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非實質(zhì)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nèi)容以承諾的內(nèi)容為準。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1.合同成立的時間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時間標準。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

2.實際履行原則(2000年案例分析題、2001年案例分析題)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點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者蓋章的,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2)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三)免責條款

1.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于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免責條款,尤其是事后訂立的免責條款,法律原則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約定的免責條款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則法律規(guī)定其為無效。

2.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四)格式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時,該條款無效。

3.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4.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