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代理行為的有效要件


(1)須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2.越權代理


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xù)有效。


3.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考生應區(qū)分以下兩種情形:


(1)狹義的無權代理


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不論本人(被代理人)還是無權代理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相對人又對他人進行票據行為的,如果滿足善意取得的要件,無權代理人必須對票據權利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人在票據上簽了自己的章,應承擔票據責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因為本人并未在票據上簽章,也沒有授權他人進行票據行為)。


(2)表見代理


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構成表見代理),則其代理的票據行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應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4.票據行為的代行


票據行為的代行,是指行為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蓋他人印章,而未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此時,并不構成代理。代行行為的法律效力,應視情況而定:


(1)如果代行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類推適用“有權代理”的規(guī)定,由本人承擔票據行為的法律效果。


(2)如果代行人未獲得本人的授權,其行為構成票據簽章的“偽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


(3)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類推適用“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由本人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