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識別第二時段期后事項
1.總體要求(精準掌握)
(1)在審計報告日后,注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2)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①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②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③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提示】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二時段期后事項”的審計責任關鍵是“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知悉了某事實”。
2.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時的處理(重點掌握)
(1)注冊會計師應當將用以識別期后事項的上述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修改后的財務報表被批準的日期;
(2)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驗證管理層根據期后事項所做出的財務報表調整或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guī)定;
(3)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禁止的情況下,如果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修改僅限于反映導致修改的期后事項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也僅對有關修改進行批準,注冊會計師可以僅針對有關修改將用以識別期后事項的上述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
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處理方式之一:
①修改審計報告,針對財務報表修改部分增加補充報告日期,從而表明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于財務報表相關附注所述的修改。
②出具新的或經修改的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中說明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于財務報表相關附注所述的修改。
3.管理層不修改財務報表且審計報告未提交時的處理(重點掌握)
如果認為管理層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沒有修改,并且審計報告尚未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guī)定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然后再提交審計報告。
4.管理層不修改財務報表且審計報告已提交時的處理(重點掌握)
(1)如果認為管理層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沒有修改,并且審計報告已經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作出必要修改前不要向第三方報出;
(2)如果財務報表在未經必要修改的情況下仍被報出,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