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質押權
1.動產質權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權利質權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1】設立抵押權與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權合同或質權合同。
【解釋2】流質條款無效: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解釋3】質物的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