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征稅范圍 | 不屬于征稅范圍 |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 1.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行為; 2.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如房地產的出租。 |
有關事項 | 是否屬于征稅范圍 |
1.繼承、贈予 | (1)繼承;不征(無收入) |
(2)贈予:公益性贈予、贈予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不征;非公益性贈予,征 | |
2.出租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3.房地產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滿償還債務本息不征;抵押期滿,不能償還債務,而以房地產抵債,征 |
4.房地產交換 | 單位之間換房,征;個人之間互換自有住房,免征 |
5.以房地產投資、聯(lián)營 | (1)房地產(房地產企業(yè)除外)轉讓到投資聯(lián)營企業(yè),暫免征;將投資聯(lián)營房地產再轉讓,征 |
(2)投資、聯(lián)營的企業(yè)屬于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或者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lián)營的,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 | |
6.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暫免征;建成后轉讓,征 |
7.兼并轉讓 | 暫免 |
8.代建房 | 不征(無權屬轉移) |
9.重新評估 | 不征(無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