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目標可分為審計總體目標和審計具體目標兩個層次。審計總體目標就是被評價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體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
審計總體目標:
審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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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活動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審計具體目標:包括一般審計目標和個別審計目標。
一般審計目標是進行所有項目審計均須達到的目標。
個別審計目標是在一般審計目標的基礎上,按照每個審計項目分別確立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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