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這一科涉及的大家生活中方方面面,所以大家要聯系實際來記憶法條。今天學姐整理了經濟法抗辯權相關的知識點,我們一起里了解一下吧!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1】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解釋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以上就是【CPA經濟法2022年考點:抗辯權】的全部內容。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報考?趕快來看報名條件吧!歡迎小伙伴們前往高頓教育CPA網站,了解更多考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