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 限于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
1.征稅行為(掌握) | (1)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2)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3)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 |
3.發(fā)票管理行為 | 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 稅收保全措施有:(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凍結(jié)納稅人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強制執(zhí)行措施有:(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2)拍賣所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抵繳稅款。 |
5.行政處罰行為 |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quán) |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 (1)頒發(fā)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
7.資格認定行為 | |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 |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 |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 |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 |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