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財產(chǎn)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一般情況下財產(chǎn)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有價證券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chǎn)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財產(chǎn)原值”中重點是:有價證券
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經(jīng)典例題】某人本期購入債券1000份,每份買入價10元,支付購進買入債券的稅費共計150元。本期內將買入的債券一次賣出600份,每份賣出價12元,支付賣出債券的稅費共計110元。計算該個人售出債券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1)一次賣出債券應扣除的買價及費用=(10000+150)÷1000×600+110=6200(元)
(2)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00×12-6200)×20%=200(元)
2.處置房產(chǎn)
小結:
?、俎D讓收入——正常合理。
?、诜课菰?mdash;—購買的;建造的;拆遷產(chǎn)權調換方式的(得到貨幣要加;支付貨幣要減)。
?、酆侠矶愘M
——稅: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免稅)、印花稅等稅金。
——費: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
【例題13-9】
(三)個人銷售無償受贈不動產(chǎn)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將受贈不動產(chǎn)對外銷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規(guī)定如下:
1.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chǎn)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chǎn)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chǎn)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
(1)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征。
(2)按財產(chǎn)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各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扣除原值)
(3)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
2.在受贈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
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計稅方法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例題13-10】陳某在參加商場的有獎銷售過程中,中獎所得共計價值20000元。陳某領獎時告知商場,從中將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過教育部門向某希望小學捐贈。按照規(guī)定,計算商場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陳某實際可得中獎金額。
【答案】:(1)根據(jù)稅法有關規(guī)定,陳某的捐贈額可以全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為4000÷20000=20%,小于捐贈扣除比例30%)。
(2)應納稅所得額=偶然所得-捐贈額=20000-4000=16000(元)
(3)應納稅額(即商場代扣稅款)應納稅所和額×適用稅率=16000×20%=3200(元)
(4)陳某實際可得金額=20000-4000-3200=1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