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收調整制度:
所稱關聯(lián)企業(yè),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 :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lián)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侔凑摘毩⑵髽I(yè)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yè)務活動的價格;
?、诎凑赵黉N售給無關聯(lián)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馨凑掌渌侠淼姆椒?/p>
調整期限:納稅人與其關聯(lián)企業(yè)未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注意其適用對象及執(zhí)行程序兩個方面:
1.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執(zhí)行程序:
(1)核定應納稅額。
(2)責令繳納。
(3)扣押商品、貨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5)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保全措施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4)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