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具體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規(guī)定:
(1)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2)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標準;
(3)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記錄要求。
4.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實現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目標的總體要求,并結合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確定復核的性質就是決定采用怎樣的方法實施復核。
會計師事務所通常采用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方法包括:
(1)與項目負責人進行討論;
(2)復核財務報表或其他業(yè)務對象信息及報告,尤其考慮報告是否適當;
(3)選取與項目組做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
5.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取決于業(yè)務的復雜程度和出具不恰當報告的風險。
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復核人員應當考慮:
(1)項目組就具體業(yè)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做出的評價;
(2)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別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3)做出的判斷,尤其是關于重要性和特別風險的判斷;
(4)是否巳就存在的意見分歧、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5)在審計中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6)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7)所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判斷執(zhí)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8)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適當性。
6.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時間。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在出具報告前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在業(yè)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如果項目負責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建議,并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不應當出具報告。只有在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序解決重大事項后,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7.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標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確被委派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符合的下列要求:
(1)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
(2)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提供業(yè)務咨詢的程度。
8.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記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記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情況,包括:
(1)有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執(zhí)行;
(2)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在出具報告前業(yè)已完成;
(3)復核人員沒有發(fā)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及形成的結論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