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前提條件?有哪些情形?關于這個問題的答案,高頓小編已經整理了相關信息,現(xiàn)在為您解答。
一、無權處分的前提條件?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二、無權處分有哪些情形?
1.物權行為使得物權發(fā)生變動,故出讓人需要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無處分權而轉讓他人物權,稱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真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得有效,否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
2.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
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構成無權處分,對應物權行為效力待定,能否轉為有效取決于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無權處分行為,該處分行為以直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屬于物權行為;而與第三人簽訂的共有物買賣合同則屬于債權行為,該行為不以處分權為有效要件,無論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買賣合同均有效。
【提示】(1)是否享有處分權,不影響債權行為效力,如無其他因素影響,無權處分所涉買賣合同直接有效;(2)無權處分所涉物權行為效力待定,如經權利人追認或行為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物權行為轉為有效,受讓人取得物權,否則轉為無效,受讓人只能考慮能否主張善意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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