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節(jié)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及外匯管理機關
 
  1、《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1)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發(fā)生在境內或境外)。
  解釋1: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解釋2: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xù)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但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2)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
 
  2、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外匯管理機關。
 
  二、外匯管理基本原則
  1、實行國際收支統(tǒng)計監(jiān)測與應急保障制度
 
  2、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保稅區(qū)的特別規(guī)定
 ?、俦6惐O(jiān)管區(qū)內與境內保稅監(jiān)管區(qū)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诒6悈^(qū)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4、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5、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yè)務
  (1)除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為境內機構和境外機構辦理外匯收支業(yè)務,均應先為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
  (2)對于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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