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物品的稅務處理:
  根據《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舊貨的稅務處理:
  根據《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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