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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
  無償劃撥
  1.使用期限
  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無償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無償劃撥+抵押
  當事人以無償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對于拍賣所得,在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4.無償劃撥+出資
  出資人以“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有償出讓
  1.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2.出讓*6年限(2013年單選題)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yè)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2009年單選題)
  3.出讓+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