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經大學注冊會計師名師班
  高頓網校小編為大家分享2015年《稅法》進口貨物征稅知識,同時預祝廣大考生心想事成!
 
  一、進口貨物的征稅范圍及納稅人
  (一)進口貨物征稅的范圍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的貨物,均應繳納增值稅。
  確定一項貨物是否屬于進口貨物,必須首先看其是否有報關進口手續(xù)。一般來說,境外產品要輸入境內,都必須向我國海關申報進口,并辦理有關報關手續(xù)。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不論其是國外產制還是我國已出口而轉銷國內的貨物,是進口者自行采購還是國外捐贈的貨物,是進口者自用還是作為貿易或其他用途等,均應按照規(guī)定繳納進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
  國家在規(guī)定對進口貨物征稅的同時,對某些進口貨物制定了減免稅的特殊規(guī)定。
  如屬于“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國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國內加工后復出口的,對進口的料、件按規(guī)定給予免稅或減稅,但這些進口免、減稅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復出口,而是銷往國內的,就要予以補稅。對進口貨物是否減免稅由國務院統(tǒng)一規(guī)定,任何地方、部門都無權規(guī)定減免稅項目。
  (二)進口貨物的納稅人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xù)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人的范圍較寬,包括了國內一切從事進口業(yè)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
  對于企業(yè)、單位和個人委托代理進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在實際工作中一般由進口代理者代繳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納稅后,由代理者將已納稅款和進口貨物價款費用等與委托方結算,由委托者承擔已納稅款。
  二、進口貨物的適用稅率
 
  進口貨物增值稅稅率與本章第四節(jié)的內容同。
 
  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我們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直接用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jù)或計稅價格就可以了,但在進口產品計算增值稅時我們不能直接得到類似銷售額這么一個計稅依據(jù),而需要通過計算而得,即要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在沒有實際銷售價格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出作為計稅依據(jù)的價格。進口貨物計算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納稅人在計算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包括已納關稅稅額,如果進口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要包括進口環(huán)節(jié)已納消費稅稅額。
  (2)在計算進口環(huán)節(jié)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時不得抵扣任何稅額,即在計算進口環(huán)節(jié)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時,不得抵扣發(fā)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稅金。
  以上兩點實際上是貫徹了出口貨物的目的地原則或稱消費地原則,即對出口貨物原則上在實際消費地征收商品或貨物稅。對進口貨物而言,出口這些貨物的出口國在出口時并沒有征出口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到我國口岸時貨物的價格基本就是到岸價格,即所謂的關稅完稅價格。如果此時不征關稅和其他稅收則與國內同等商品的稅負差異就會很大。因此在進口時首先要對之征進口關稅。如果是應征消費
  稅的商品則要征消費稅。在這基礎上才形成了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即組成計稅價格。這與國內同類商品的稅基是一致的。
  由于貨物出口時出口國并沒有征收過流轉稅,因此在進口時我們計算增值稅時就不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3)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guī)定,一般貿易下進口貨物的關稅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所謂成交價格是一般貿易項下進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構成的一種價格。特殊貿易下進口的貨物,由于進口時沒有“成交價格”可作依據(jù),為此,《進出口關稅條例》對這些進口貨物制定了確定其完稅價格的具體辦法。
  (4)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10依據(jù),其價格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四、進口貨物的稅收管理
  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其納稅地點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其納稅期限應當自海關填發(fā)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