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代理理論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公司戰(zhàn)略與風險管理》科目第六章公司治理*9節(jié)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論的內容。
  【知識點】:代理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是建立在非對稱信息博弈論的基礎上,是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jù)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利,并根據(jù)后者提供的服務數(shù)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jīng)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yè)所有者兼具經(jīng)營者的做法存在著極大的弊端,提出“委托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jīng)營權分離,企業(yè)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權,而將經(jīng)營權讓渡。該理論現(xiàn)已成為現(xiàn)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詹森和麥克林(Jensen,Meckling,1976)*9次對代理理論作出了詳細的理論闡述。代理理論的首要假設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有沖突。代理理論的另一個重要假設是委托人想要檢驗、核實受托人的行為是困難的,并且這種成本也很高。
  詹森和麥克林將“代理成本”定義為:為設計、監(jiān)督和約束利益沖突的代理人之間的一組契約所必須付出的成本,加上執(zhí)行契約時成本超過利益所造成的剩余損失。
  具體來說,“代理成本”分為三個部分:
  (1)委托人的監(jiān)管成本,顧名思義,即委托人用于管理代理人行為的費用。
  (2)代理人的約束成本,即代理人保證不采取損害委托人行為的費用。
  (3)剩余損失(機會成本),即由于代理人的決策和使委托人的利益*5的決策之間存在著偏差而導致委托人利益的損失。
  在代理理論之下,股東監(jiān)管公司管理層以及幫助他們解決代理沖突的直接方式包括:
  作為公司的所有者,股東可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來影響公司的運營方式。
  與股東表決權相關的接管機制是另外一種控制公司管理層的方式。
  股東可以采用的協(xié)調其與管理層利益的另一種方式是股東決議的通過,即所有的股東針對他們不滿意的問題共同開展院外活動。
  核心機構投資者可以影響其所投資管理層的另外一種方式——“一對一”會議,即一位來自于投資方的代表和一位來自公司管理層成員之間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