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高、特”(調離)
  (二)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高、特”
  (三)審計項目組的成員與審計客戶重要職位的人員存在密切關系
  (四)針對審計項目組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的考慮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二十二章審計業(yè)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三節(jié)貸款和擔保以及商業(yè)關系、家庭和私人關系的內容。
  【知識點】:家庭和私人關系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所處職位能夠對客戶會計記錄或被審計財務報表的編制施加重大影響的員工(以下簡稱特定員工)存在家庭和私人關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
  (一)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高、特”(調離)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或者在業(yè)務期間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曾擔任上述職務,只有把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才能將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高、特”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其他近親屬的關系;
  2.其他近親屬在客戶中的職位;
  3.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2.合理安排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該成員的工作不涉及其他近親屬的職責范圍。
  (三)審計項目組的成員與審計客戶重要職位的人員存在密切關系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審計客戶的員工存在密切關系,并且該員工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即使該員工不是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近親屬,也將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
  擁有此類關系的審計項目組成員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的相關人員咨詢。
  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該員工與審計項目組成員的關系;
  2.該員工在客戶中的職位;
  3.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2.合理安排該成員的職責,使其工作不涉及與之存在密切關系的員工的職責范圍。
  (四)針對審計項目組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的考慮
  如果審計項目組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存在家庭或私人關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
  1.評價不利影響程度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員工在知悉此類關系后,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進行咨詢。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該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的關系(包括“兜底”條款的密切關系):
  (2)該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項目組之間的相互影響;
  (3)該合伙人或員工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
  2.采取防范措施
  (1)合理安排該合伙人或員工的職責,以減少對審計項目組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
  (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已執(zhí)行的相關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