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購價格確定。如果回購價格固定或等于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企業(yè)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yè)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2)回購價格不確定。如果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日當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且有確鑿證據(jù)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提示問題】對于售后回購的所得稅問題,按新所得稅法(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jù)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從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會計與稅法對售后回購業(yè)務的處理相同,即會計的售后回購業(yè)務如果不具有融資性質(zhì),會計上確認收入,稅法上也確認收入;如果會計上的售后回購業(yè)務具有融資性質(zhì),則稅法的處理與會計上的也相同。最終的結論就是:售后回購業(yè)務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會計上確認收入與稅法上確認收入時點不一致的情況: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會計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稅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確認收入的原則處理。
  (2)對于能夠估計退貨率的銷售退回,會計上對于估計的退貨部分既不確認收入也不結轉(zhuǎn)成本,而是按照差額轉(zhuǎn)入預計負債中;稅法上是要全額確認收入、結轉(zhuǎn)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