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jù)表明企業(yè)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大于零。但是,套期有例外。
  (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yè)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