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會計師如果利用專家的工作,應從以下方面評價專家:
  (1)評價專家是否具有實現審計目的所必需的勝任能力、專業(yè)素質和客觀性;
  (2)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
  (3)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4)評價專家工作的恰當性。
  2.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應當評價專家的以下事項:
  (1)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的性質;
  (2)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中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
  (3)專家的工作在審計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冊會計師對專家以前所做工作的了解,以及與之接觸的經驗;
  (5)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