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要求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借出員工,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情況時才不會因自我評價產生不利影響:
  1.只能短期向客戶借出員工;
  2.借出的員工不得為審計客戶提供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守則禁止提供的非鑒證服務(詳見教材22.6);
  3.借出的員工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的管理層職責。
  評價不利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借出員工產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解讀】審計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通常應當注意下列“審計客戶臨時借調事務所員工”的情況,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1.借出的員工涉及到替換審計客戶的員工(即擔任其雇員);
  2.借出的員工涉及到對審計客戶員工所執(zhí)行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或復核;
  3.與標準收費相比,收費的折扣幅度很大;
  4.借出的員工涉及項目為中期或長期,不是短期;
  5.借出的員工參與其他被禁止提供的服務,例如進行管理層決策、批準或簽署客戶文檔或協議、保管客戶資產或擅自對審計客戶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