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審計項目組某一成員參與審計業(yè)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審計客戶時,將因自身利益產(chǎn)生不利影響。
  (2)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審計項目組成員在與審計客戶協(xié)商受雇于該客戶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
  (3)在接到報告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賹⒃摮蓡T調(diào)離審計項目組;
 ?、谟蓪徲嬳椖拷M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作出的重大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