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chǎn):
 ?、賯鶆杖说慕?jīng)營狀況和財產(chǎn)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趥鶆杖擞衅墼p、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chǎn)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塾捎趥鶆杖说男袨橹率构芾砣藷o法執(zhí)行職務。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chǎn)。
  (3)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且未獲得人民法院的強制批準,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