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無效合同對比記憶。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既然是可變更、可撤銷,也就是其效果不是絕對的。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jīng)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quán)人以外的任何人。那么,是誰去干這筆變更、撤銷的事情呢?在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quán)。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quán)撤銷??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這個時點veryimportant,自行為開始時。家有家規(guī),國有國法,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萬一這一年就這樣飄過去了,咋整?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yīng)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的,撤銷權(quán)消滅。該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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