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后次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2.收購人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購計劃,不過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6.出現競爭要約時,發(fā)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guī)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7.發(fā)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fā)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根據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