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與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的關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2)人民法院指定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同時根據(jù)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推薦,指定管理人負責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需要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3)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
  (5)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zhí)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6)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
  (7)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管理人的資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2008年單選題、2009年多選題、2013年單選題)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倥c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郜F(xiàn)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jīng)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墁F(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jīng)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jīng)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谂c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