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
  2.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nèi)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應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承兌日期的,則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附條件的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而非所附條件無效)。
  5.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guān)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quán)。
  6.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區(qū)別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
  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quán)補記。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能授權(quán)補記;未記載的,該匯票無效。
  (2)出票人資金不足
 ?、僦钡某銎比速~戶資金不足,屬于空頭支票,銀行作為付款人(并非債務人)不會墊款。
 ?、阢y行承兌匯票中的承兌銀行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賬戶資金不足,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guān)系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當日足額付款。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不予付款。
 ?、阢y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銀行(主債務人)仍應繼續(xù)付款。
  (4)票據(jù)權(quán)利的消滅時效不同
 ?、僦钡某制比藢Τ銎比说钠睋?jù)權(quán)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quán)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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