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壟斷協議類型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fā)新產品的(技術性卡特爾);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tǒng)一產品規(guī)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yè)化分工的(標準化卡特爾、專業(yè)化卡特爾);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中小企業(yè)合作卡特爾);
  (4)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不景氣卡特爾);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出口卡特爾);
  (7)法律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豁免與適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制度:(1)《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是指將特定領域(如農業(yè)生產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排除,根本不予適用;(2)豁免則是在適用《反壟斷法》的過程中,發(fā)現某些行為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禁止。
  2.證明責任(2009年多選題、2014年多選題)
  對于上述第(1)至第(5)項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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