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無效民事行為則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倏勺兏⒖沙蜂N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趯o效民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倏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該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勺兏⒖沙蜂N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跓o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跓o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不存在此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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