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1)考生應當區(qū)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動提出”,還是“被動接受”: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與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2014年單選題)
  一切與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屬無效。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目的,屬于無效行為。
  【相關鏈接】當事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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