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者之間的合同有效嗎?
  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yè)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yè)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投資收益歸誰所有?
  (1)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依據(jù)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約定利益分配,實際投資者請求名義股東向其交付從外商投資企業(yè)獲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實際投資者請求支付必要報酬的,人民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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