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權的性質
  (1)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2)同一動產(chǎn)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chǎn)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也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
  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chǎn)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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