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對于股東(大)會通過的合并、分立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體現(xiàn)在:
  1.當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導致原公司資本減少時,原公司減資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減資程序。
  2.無論公司分立是否導致原公司債務轉移,都必須經過全體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分立不對其發(fā)生效力,債權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4.債權債務的承擔
  (1)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司法解釋
 ?、倨髽I(yè)分立時對原企業(yè)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
  ②企業(yè)分立時對原企業(yè)債務承擔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或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yè)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yè)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yè)間對原企業(yè)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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