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證實施過程的控制
  當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選擇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fā)出和收回詢證函保持控制。
  1.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yè)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2.詢證函經(jīng)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fā)出;
  (二)以電子形式回函時的處理
  對于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可靠性存在風險。注冊會計師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chuàng)造安全環(huán)境,可以降低該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確信該程序安全并得到適當控制,則會提高相關回函的可靠性。
 ?。ㄈ┓e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1.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lián)系,要求對方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fā)詢證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四)評價審計證據(jù)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應考慮的因素
 ?。ㄎ澹┰u價函證的可靠性
  (六)對不符事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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