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業(yè)外購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筑物的價值的,則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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