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企業(yè)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2.企業(yè)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收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營業(yè)外收入)。
  收到政府補助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時: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yè)外收入
  3.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fā)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yè)外收入)。
  4.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
  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沖減營業(yè)外收入);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沖減營業(yè)外收入)。
  5.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即1元)計量;并且,以名義金額(即1元)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該類政府補助應在附注中披露其性質、范圍和期限。
  注意:企業(yè)取得針對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需要將其分解為與資產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難以區(qū)分的,將政府補助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視情況不同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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