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
(1)與項目合伙人進行討論;
(2)復核財務報表或其他業(yè)務對象信息及報告,尤其考慮報告是否適當:
(3)選取與項目組做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
2.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時間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在業(yè)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3.上市實體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
(1)項目組就具體業(yè)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做出的評價;
(2)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別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3)關于重要性的重大判斷;
(4)制定集團審計策略時作出的重大判斷[15新增];
(5)對持續(xù)經(jīng)營的評估是否適當[15新增];
(6)監(jiān)管機構發(fā)現(xiàn)的重要事項是否已得到恰當解決[15新增];
(7)是否就存在的意見分歧、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8)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9)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10)所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判斷執(zhí)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11)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適當性。
4.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
(1)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jīng)驗和權限;
(2)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提供業(yè)務咨詢的程度。
5.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客觀性
(1)如果可行,不由項目合伙人挑選;
(2)在復核期間不以其他方式參與該業(yè)務;
(3)不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
(4)不存在可能損害復核人員客觀性的其他情形。
[15新增]項目合伙人可以向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咨詢。項目合伙人咨詢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后作出的判斷,可以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所接受,從而避免在審計工作的后期出現(xiàn)意見分歧,這不妨礙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履行職責。
[15新增]當咨詢所涉及問題的性質和范圍十分重大時,除非項目組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都能謹慎從事,以使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保持客觀性,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委派內(nèi)部其他人員或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擔任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或為該項審計業(yè)務提供咨詢。
6.[15新增]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權威性。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需要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充分、適當?shù)募夹g專長、經(jīng)驗和權限。特別是,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履行職責,不應受到項目合伙人的職級影響。對于項目合伙人在會計師事務所中擔任高級領導職務的,要注意避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客觀性受到損害。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需要具備質疑項目合伙人所需的適當資歷(經(jīng)驗、能力),以便能夠切實履行復核職責。
7.[15新增]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所能承擔的總體復核工作量。當一名復核人員在一定時間內(nèi)承擔過多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任務時,可能對實現(xiàn)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目標產(chǎn)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相關政策和程序需要對此予以考慮。
8.[15新增]對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被審計單位的特別要求。按規(guī)定,如果被審計單位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相關關鍵審計合伙人任職時間不得超過五年,在任期結束后的兩年內(nèi),不得為該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業(yè)務實施質量控制復核。
9.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記錄內(nèi)容
(1)有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執(zhí)行;
(2)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在出具報告前業(yè)已完成;
(3)復核人員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及形成的結論不適當。
10.[15新增]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持續(xù)改進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1)開發(fā)廣泛應用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培訓課程,使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在如何履行職責方面接受充分培訓,并使項目組了解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如何履行職責及其對項目組的期望,以及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過程中咨詢的可能類型;
(2)根據(jù)會計師事務所的項目政策和程序,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
(3)定期召開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會議,討論如何加強復核工作,并在設計培訓課程及相關政策時考慮相關意見和建議;
(4)匯編形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問題案例,以幫助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向項目組提出適合具體情況的問題,評價項目組在具體業(yè)務中作出的重大判斷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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