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是由原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三種審計文書組成的。有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已經(jīng)習慣地認為,審計移送處理書只是對“人”的處理,其他審計事項(包括原審計建議書的相關內(nèi)容,其他審計事項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不應包括在內(nèi)。有這樣的認為,說明對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在使用問題上有爭議或者存有疑惑還較為普遍。對此,有關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盡快擺脫原有的框框,正確使用和出具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
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中的異同之處,主要在于:審計組審計被審計單位后,需要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決定書的,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zhì)量控制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審計組審計被審計單位后,應當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需要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zhì)量控制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的異同之處,還在于和特別容易忽視的是:第六十五條指的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直接進行的處理、處罰。而第六十六條指的是審計機關審計被審計單位后,按照職責范圍,需要移送其他有關部門、有關機關進行糾正、處理、處罰的審計事項。前者是審計機關直接進行的處理、處罰,而后者審計機關不能直接進行處理,必須通過移送才能得到處理。
再有,審計移送處理書中如有必要和必須包括原審計建議書中的相關內(nèi)容,這就是審計人員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審計決定書主要是對“事”的處理、處罰。即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但也包括審計機關直接對“人”的處罰,即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的審計罰款。審計移送處理書既對“事”進行糾正、處理、處罰,也對“人”進行處罰,但主要是對“人”的處理。即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進行依法移送,由有權(quán)處理的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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