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審計程序的種類
(一)總體審計程序
按獲取審計證據(jù)的目的,審計程序可以分為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三種,這三種審計程序稱之為總體審計程序。具體包括:
1.風險評估程序(教材P123,7.2);
2.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教材P168,8.3);
3.實質性程序(教材P176,8.4)。
(二)具體審計程序
1.檢查
(1)檢查的定義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2)檢查程序具有方向性,即審計測試的“順查”和“逆查”。
2.觀察
(1)觀察定義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2)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jù)僅限于觀察發(fā)生的時點,而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這也會使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jù)受到限制。
3.詢問
(1)詢問定義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2)詢問方法獲取審計證據(jù)的特征
①知情人員對詢問的答復可能為注冊會計師提供尚未獲悉的信息或佐證證據(jù);
②對詢問的答復也可能提供與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信息;
③在某些情況下,對詢問的答復為注冊會計師修改審計程序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提供了基礎;
④在詢問管理層意圖時,獲取的支持管理層意圖的信息可能是有限的;
⑤針對某些事項,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書面聲明,以證實對口頭詢問的答復。
4.函證
(1)函證定義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jù)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2)函證適用情形
①當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戶余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時,函證常常是相關的程序;
②函證不必僅僅局限于賬戶余額,還適用于對協(xié)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
③函證程序還可以用于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jù)。
5.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shù)據(jù)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6.重新執(zhí)行
重新執(zhí)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zhí)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7.分析程序
(1)分析程序定義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shù)據(jù)之間以及財務數(shù)據(jù)與非財務數(shù)據(jù)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2)分析程序適用情形
①分析不同財務數(shù)據(jù)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②分析財務數(shù)據(jù)與非財務數(shù)據(jù)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③對已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對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進行調查。
(三)總體審計程序與具體審計程序的關系
注冊會計師可以將具體審計程序(七種)單獨或組合起來用于總體審計程序(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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