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本質
給付行為(不需要處分權)
處分行為(需要處分權)
對財產的影響
不會直接減少,但消極財產(義務)增加
直接減少
無權處分
買賣合同有效
物權效力待定
一物多賣★
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數重買賣合同均可有效
物權只能被轉讓一次:買受人若不能按約定取得所有權,可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注冊會計師微信號
專業(yè)的cpa考生學習平臺與職業(yè)發(fā)展平臺,干貨滿滿,搶鮮分享。歡迎關注微信號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