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會備考已經拉開帷幕,不知道大家的復習進度怎么樣了?有緊跟高頓網校老師的步伐嗎?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抓住重點,高效備考,網校老師整理了注會各科目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知識點:抵銷權。
1. 一般規(guī)定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解釋】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債務人即破產人)不得主動主張債務抵銷。
2. 不得抵銷的情形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解釋】如果當事人違反法律禁止抵銷規(guī)定進行了抵銷,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定抵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