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總結
自產自用 | 用于連續(xù)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移送不納稅 | |
用于其他方面 | ①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增值稅不繳 | |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消費稅+增值稅 | ||
組成計稅價格=(A+B+量)/(1-C) | ||
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 1.除酒、小汽車、游艇、高檔手表、雪茄煙、溶劑油外 | |
2.必須是同一稅目 | ||
3.按當期生產領用數(shù)量扣除其已納消費稅 | ||
4.說明: ①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②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yè)企業(yè),其銷售的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 ||
委托加工 | 判定 |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輔料加工消費品 |
代收代繳稅款 |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除外) |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 ||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的:組成計稅價格=(A+B+量)/(1-C) | ||
進口:組成計稅價格=(A+B+量)/(1-C) | ||
零售 | 首飾范圍 | 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及鉑金首飾。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 金銀手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
計稅依據(jù) | (1)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征稅 (2)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3)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取不含稅價款征稅 | |
卷煙批發(fā) | 計稅依據(jù):納稅人批發(fā)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 | |
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 ||
納稅地點:批發(fā)企業(yè)機構所在地,總分機構不在同一地區(qū)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 ||
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huán)節(jié)的消費稅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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