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物權公示的效力

知識點:物權公示的效力
1、物權移轉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原則上須經依法登記,才能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對抗第三人。
2、物權推定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3、公信效力:公示能夠產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