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無權代理
知識點: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表現為三種形式:(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委托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為不當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擔適當的責任。
(3)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這種情況在法學理論上稱為“表見代理”(按有效代理處理,被代理人承受)。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