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期限
(1)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2)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納稅地點
(1)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2)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納稅申報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征收機關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年度稅不重征
(1)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2)已經(jīng)繳納車船稅的船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在原登記地不予退稅,在新登記地憑完稅憑證不再納稅,新登記地海事管理機構應記錄上述船舶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或海事管理機構名稱,并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