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折舊按計稅基礎計算。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時間:企業(yè)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方法:直線法計算折舊,準予扣除。
【提示】按稅法規(guī)定加速折舊的,加速折舊額可全額稅前扣除。
鏈接:固定資產折舊費的*7稅務處理:
《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自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1.對所有行業(yè)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fā)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yè)企業(yè)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除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五)折舊年限的其它規(guī)定:
1.會計年限稅法最低年限,按會計年限計算扣除。
3.會計年限已滿,稅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尚未足額的折舊可在剩余年限繼續(xù)扣除。
(六)房屋、建筑物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1.屬于推倒重置:凈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2.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與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則選擇年限計提折舊。
【提示】已提足折舊的按照長期待攤費用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