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概述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有償、雙務、諾成合同。
(2)《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雙方如果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時,租賃合同按不定期租賃處理。
【重點提示】不定期租賃情況: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的處理: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zhuǎn)租給第三人。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租賃合同的解除與延期
(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后的狀態(tài)。